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一般是谁?
我遇到了和行政机关相关的事情,听说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但我不太清楚在行政诉讼里,原被告一般都是什么样的角色。我想知道,通常哪些人能当原告,哪些是被告呢?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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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有着明确的定义和范围。 首先来看看原告。行政诉讼的原告,指的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从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单来说,就是觉得行政机关的某个决定或者行为给自己带来了不好的影响,比如行政处罚太重、行政许可没批准等情况,就可以作为原告去法院告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例如,某家小餐馆被市场监管部门以卫生不达标为由吊销了营业执照,这家小餐馆就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市场监管部门,因为它是行政行为(吊销执照)的相对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影响。 接着说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比如,上面提到的小餐馆起诉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就是被告。如果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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