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机关能否作为行政诉讼原告?

我在工作中遇到一个情况,有一个行政机关和另一个行政机关产生了纠纷,好像要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我就想知道,行政机关在法律上是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的吗?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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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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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机关一般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主体,但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也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通常,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过,行政机关也具有双重身份,它不仅是行政管理者,同时也是民事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当行政机关以普通的民事主体身份参与社会活动,或者在特定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相对人地位时,如果其合法权益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害,就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没有排除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当行政机关符合原告资格的条件时,同样可以依据该法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例如,一个行政机关在购买办公用品等民事活动中,受到另一个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干预,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那么这个行政机关就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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