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的被告究竟是谁?

我遇到了和行政机关的纠纷,打算提起行政诉讼,但不清楚在法律上谁能作为被告。比如我和街道办事处有矛盾,那被告是街道办事处,还是它上级的区政府呢?我想了解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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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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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被告,指的是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称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比如,一个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家企业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企业不服要提起行政诉讼,那这个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例如,某企业对税务部门的征税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那企业起诉时,税务部门和复议机关就是共同被告;若复议机关改变了征税决定,企业起诉时,复议机关就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比如,生态环境局和城管局联合对一家工厂作出责令停产的决定,工厂不服起诉,生态环境局和城管局就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比如,乡政府委托村委会进行某项行政检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相对人不服起诉,乡政府就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要是某个地方的原国土资源局被撤销,相关职权由自然资源局承接,之前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诉讼,被告就是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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