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复议的案件怎样确定被告?


在经过复议的案件中确定被告,是一个涉及行政诉讼程序的重要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白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而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确定被告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这里所谓的“维持”,就是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从而作出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例如,县工商局对某商家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商家不服申请复议,市工商局经过复议后维持了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那么如果商家起诉,县工商局和市工商局就是共同被告。 第二种情况,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主要包括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以及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等情形。比如上面的例子中,市工商局经过复议,认为县工商局处罚过重,将罚款金额减少,这就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此时若商家起诉,被告就是市工商局。 第三种情况,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也就是说,如果复议机关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给出复议结果,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诉求来确定被告。如果是针对原行政行为有意见,就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如果是认为复议机关没有履行职责,就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