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主体?


在行政诉讼中,确定诉讼主体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它主要涉及原告和被告两个方面。 首先来说行政诉讼的原告。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单来讲,就是当你觉得政府部门的某个决定或者行为对你产生了不好的影响,损害了你的利益,你就有资格作为原告去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这里的“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相邻权、公平竞争权等。例如,政府规划部门批准了一个建设项目,而这个项目可能会影响到周边居民的采光权,那么这些居民就与该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他们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接着是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情况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比如,你因为闯红灯被交警部门处罚,如果你对这个处罚决定不服,要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作出处罚决定的交警部门就是被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在确定行政诉讼主体时,还需要注意一些细节。比如,在一些复杂的行政行为中,可能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参与,这时要准确判断哪个行政机关的行为对你的权益产生了实质影响。同时,如果涉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要根据其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来确定被告。如果有授权,那么该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可以作为被告;如果没有授权,则以设立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总之,确定行政诉讼主体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