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工伤赔偿协议后能后悔吗?


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后,是否可以后悔,也就是能否反悔并要求重新处理,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工伤赔偿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工伤赔偿协议只要符合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就是有效的。 如果签订协议时,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协议的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能后悔的。比如,劳动者对自己的伤情和应得的赔偿有清楚的认识,与用人单位经过充分协商后签订了协议,之后就不能随意反悔。《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然而,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当事人是可以后悔的。例如,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比如劳动者误以为自己的伤情不严重,签订了赔偿金额较低的协议,后来发现伤情远比自己想象的严重,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再比如,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存在这些情况,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签了工伤赔偿协议后是否可以后悔,关键要看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如果存在,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协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存在,协议有效,当事人就应当遵守协议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