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债权是否可以进行保全?


债权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在债务人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债权人可以采取一定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在我国,债权保全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例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而甲却不向丙追讨欠款,导致无法偿还对乙的债务,此时乙就可以代位向丙主张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比如,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所以,相关债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进行保全的。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