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还能再起诉吗

我之前参与了一起刑事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时因为一些证据没收集全,有些赔偿诉求没提。现在我想再起诉要求对方赔偿,不知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还能不能再起诉,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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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附民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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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是否还可以起诉,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什么。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顺便把因为这个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一起解决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如果是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已经处理过的事项,原则上是不可以再起诉的。这是因为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对于已经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案件,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已经对被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进行了判决,那么被害人就不能再以相同的事由和请求再次起诉。 但是,如果有新的事实、新的证据出现,那么是可以再次起诉的。比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被害人的伤情还未完全确定,后续治疗费用无法预估,而之后产生了新的治疗费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就新产生的费用再次起诉。再比如,当时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发现和提供的证据,后来发现并能够提供,也可以再次起诉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此外,如果是针对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是不受理的。但在刑事诉讼结束后,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的是物质损失,而精神损害赔偿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内。所以,从这个角度讲,被害人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另行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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