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刑二年以下是否可以在看守所执行?
我家里有人犯罪被判刑了,余刑还有不到两年,听说余刑短的可以在看守所执行,不用去监狱,我想知道是不是余刑二年以下就可以在看守所执行呢?这样也方便我们去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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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余刑的执行场所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解释一下相关概念,余刑指的是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后剩余的刑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是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情况可以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而并非是二年以下。如果剩余刑期超过三个月,一般是要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所以,通常情况下余刑二年以下不符合在看守所执行的法定条件,但如果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那么就可以在看守所代为执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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