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能否约定管辖?
我租了套房子,和房东在合同里约定了万一有纠纷去某个法院处理。但我听说房屋租赁纠纷有特殊规定,不知道我们这样约定管不管用,想了解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到底能不能约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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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是可以约定管辖的,但存在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意味着,如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一般的合同纠纷,当事人是能够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来约定管辖法院的。比如,双方在合同里明确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这种约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 然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存在特殊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及到不动产纠纷的性质时,即使当事人有关于管辖的约定,也可能会因为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此时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例如,涉及到房屋的修缮、使用、占有等与不动产本身紧密相关的纠纷,通常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如果纠纷主要是关于租金支付、违约金等不涉及不动产本身权益的争议,可能仍可适用约定管辖。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您遇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先要判断纠纷的性质是否属于不动产纠纷范畴。如果不属于,那么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属于不动产纠纷,那么就需要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能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也能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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