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费不摊销直接抵扣可以吗?


在探讨租赁费不摊销直接抵扣是否可行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租赁费摊销,就是把一次性支付的较长期间的租赁费用,按照租赁期平均分摊到每个月或者每个会计期间,这样能更准确地反映企业在各个期间的成本和利润情况。而抵扣通常指的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符合规定的费用从收入中扣除,从而减少应缴纳的税款。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租赁费,如果是一次性支付了多个期间的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该在租赁期内进行摊销,分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不能把不属于当期的租赁费用在当期一次性全部扣除,这样不符合收入与费用匹配的原则。例如,你一次性支付了一年的房租,就应该把这笔费用平均分摊到12个月,每个月按照分摊后的金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如果取得的租赁费发票是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这里的抵扣是针对进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不是一个概念。只要业务真实、发票合规,在取得发票的当期就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存在摊销的问题。 综上所述,租赁费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通常需要按规定摊销后分期扣除,不能直接一次性抵扣;而在增值税方面,符合条件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在取得当期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