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后能否请求股东期间的盈利分配?


股份转让后能否请求股东期间的盈利分配,需要分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股东盈利分配权,指的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有权要求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方式分配公司盈利。股份转让,则是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让渡给他人的行为。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接下来分情况讨论。第一种情况,如果在股份转让前,公司股东会已经作出了利润分配决议。这意味着公司盈利分配这件事已经确定下来了,股东的盈利分配权已经转化为了对公司的债权。即使股东转让了股份,也不影响其对这笔已确定的盈利分配的请求权。因为此时股东的权利已经从基于股东身份的盈利分配权,变成了普通的债权。例如,甲公司股东会在股东A转让股份前,已经通过决议,决定向股东分配一定金额的利润,那么股东A即便转让了股份,依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这笔利润。 第二种情况,如果在股份转让前,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盈利分配权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存在的。一旦股东转让了股份,就失去了股东身份,通常也就不能再请求分配其作为股东期间公司的盈利了。因为盈利分配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享有的权利,没有了股东身份,权利也就随之丧失。比如,股东B在转让股份前,公司一直没有就盈利分配作出决议,当B转让股份后,就不能再要求分配之前的盈利。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恶意不分配利润,以此来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即使股东会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股东在转让股份后也可能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但这种情况下,股东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证明公司存在恶意行为。例如,公司明明有盈利,却以不合理的理由长期不分配利润,并且这种行为对股东造成了损害。 综上所述,股份转让后能否请求股东期间的盈利分配,关键在于转让前公司股东会是否作出了利润分配决议,以及是否存在公司恶意不分配利润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