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恶意逃避债务时能否要求股东担责?


在公司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下,是有可能要求股东担责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确公司和股东在法律上的基本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这就好比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人”,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则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该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有限责任制度”,它保护了股东的个人财产,避免股东因为公司的债务而倾家荡产。 然而,当公司出现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时,就可能会涉及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比如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公司资产,从而达到恶意逃避公司债务的目的,并且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不能再以有限责任为借口来逃避公司的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偿还公司所欠的债务。 要让股东承担责任,债权人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滥用权利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与公司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可以通过收集公司的财务报表、银行交易记录、合同等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债权人通过自行收集证据存在困难,还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此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等措施,防止股东进一步转移财产,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公司恶意逃避债务时,债权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要求股东担责的,但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并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