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是否可以补充收集证据?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现在被申请人好像打算在复议过程中补充收集证据。我不太清楚这样合不合法,想知道法律上到底允不允许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补充收集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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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补充收集证据的。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基于已经掌握的充分、确凿的证据,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就应当收集好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决定,而不能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为了弥补之前证据的不足,再去补充收集证据。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被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据。这种情况通常是在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作出准确判断,且补充的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时才会发生。但即使是这种情况,也是由复议机关要求补充,而不是被申请人自行补充。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被申请人不能自行在复议过程中补充收集证据,只有在复议机关要求时才可以按要求补充。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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