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责书可以重新出具吗?
我之前拿到了一份交通事故定责书,但我觉得里面对责任的划分不太合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定责书能不能重新打一份,更改里面的责任认定呢?具体要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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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定责书通常指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来说,它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的勘查、调查情况以及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那么,定责书是否可以重新出具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认为定责书存在问题,比如责任划分不公、事实认定不清等,在规定的时间内,是有机会申请重新认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会对原事故认定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原事故认定确实存在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等情况,会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不过,如果超过了规定的复核期限,或者复核维持了原认定结果,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重新出具定责书了。但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认定确有错误,也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由法院来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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