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补签后能否免除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


在探讨劳动合同补签后能否免除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两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逻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关系更加规范和稳定。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后,是否需要支付两倍工资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用人单位在补签劳动合同时,将合同日期倒签至实际用工之日,且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补签行为是受胁迫、欺诈等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司法实践中部分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下可视为双方对未签合同期间的劳动关系进行了事后追认,补签行为可以覆盖之前未签合同的瑕疵,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两倍工资。这是因为从形式上看,双方已经通过补签合同的方式明确了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虽然补签了劳动合同,但合同起始日期并非实际用工之日,那么在实际用工之日至补签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仍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因为在此期间,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是在受到用人单位胁迫、欺诈等情况下签订的,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愿,那么补签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免除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仍需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补签后能否免除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补签合同的具体情况、合同日期的填写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等。劳动者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