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时可以把法人和政府一起审理吗?


在再审程序中,能否把法人和政府一起审理,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再审的概念。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当再审的案件涉及多个被告,其中包括法人和政府时,关键要看他们是否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如果法人和政府在原案件中与案件的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就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这种情况下,再审时法院通常会将法人和政府一起审理。例如,在一些行政协议纠纷中,法人和政府作为协议的双方,因协议履行等问题产生纠纷,在再审程序中就会被一起审理。 然而,如果法人和政府与案件的联系是相互独立的,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共同,那么可能就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但要是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经过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作为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比如,法人和政府分别对原告负有不同的债务,这两个债务之间没有直接关联,但都是金钱给付之诉,法院就有可能在经过当事人同意后合并审理。 此外,还需要考虑案件的性质。如果是民事案件,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是否可以合并审理;如果是行政案件,要依据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在行政诉讼再审中,如果法人和政府涉及同一行政行为或者同类行政行为,也存在一起审理的可能。 总之,再审时能否把法人和政府一起审理,要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看是否符合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