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送给对方的财物,恋爱终止后能讨还吗?


在恋爱期间赠送财物是常见的现象,然而当恋爱关系终止后,能否讨回这些财物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从不同情况为你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赠与的法律概念。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送的小礼物、一起吃饭看电影的花费等,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是双方的共同消费,属于一般赠与,这种情况下,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 但是,如果赠与的财物价值较大,比如贵重的首饰、房产、车辆等,或者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彩礼等,情况就有所不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恋爱关系终止,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的条件不成立,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虽然这里主要说的是彩礼,但对于其他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在法律适用上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此外,如果一方在赠与财物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赠与人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总之,恋爱期间送给对方的财物,恋爱终止后能否讨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