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律所是否可以代理同案犯?
我和朋友一起被牵扯进一个案子里,我俩想找同一家律所的律师来帮我们辩护,可又听说同一律所不能代理同案犯。我不太清楚这规定是怎样的,就想问问法律上是不是真有这说法,为啥会有这样的规定呢?
展开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同一律所通常是不可以代理同案犯的。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同案犯是指共同参与同一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律师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的同案犯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比如,在责任的划分、量刑的轻重等方面,不同的同案犯可能有不同的诉求。如果同一律所的律师同时为同案犯代理,就可能出现难以同时兼顾各方利益的情况,甚至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其中第(五)项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第(七)项规定,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虽然这并非直接针对同案犯的规定,但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就是要避免利益冲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基于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考虑,同一律所一般不能代理同案犯。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