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逾期付款时卖方是否可以停止供货?


在买方逾期付款的情况下,卖方是否可以停止供货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合同约定方面来说,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买方逾期付款时,卖方有权停止供货,那么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货是合理合法的。这就好比两人提前说好,一方不按时完成某个行为,另一方就可以采取相应措施,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原则来判断。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以中止履行。在买方逾期付款的情况下,如果卖方有证据证明买方后续可能无法支付货款,导致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那么卖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停止供货。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和供货的先后顺序,买方逾期付款,卖方也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停止供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过,无论基于哪种情况停止供货,卖方都应该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买方逾期付款的记录、合同等,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