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可以分居吗?
我和伴侣正在经历离婚冷静期,但是现在两个人在一起相处很尴尬,矛盾也多,我想在这期间分居,不知道从法律上来说行不行,想了解下民法典对于离婚冷静期分居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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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冷静期是可以分居的。首先来了解一下离婚冷静期这个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后,婚姻登记机关会给予双方三十天的时间,让双方慎重考虑是否真的要离婚。在这三十天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限制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内是否分居。离婚冷静期主要是对离婚申请程序上的一种设置,目的是给冲动离婚的夫妻一个缓冲时间,而不是对夫妻双方的居住状态等作出限制。所以,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分居。分居并不会影响离婚冷静期的计算,也不会影响离婚登记的最终结果。如果冷静期届满后,双方仍然决定离婚,就可以按照程序去领取离婚证;若一方反悔撤回申请,离婚程序也就终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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