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股东为公司承担了债务是否可以追偿?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之前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我帮公司偿还了一笔债务。现在我想知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我能不能向公司追偿这笔钱呢?不太清楚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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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股东为公司承担债务后能否追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公司的性质。公司一般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类型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意味着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通常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然而,当股东为公司承担了债务时,能否追偿需要分情况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规定,如果股东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公司利益受损失而替公司承担了债务,这种情况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此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就好比你看到邻居家着火了,主动帮忙灭火而花费了购买灭火器的钱,邻居就应该偿还这笔费用。 如果公司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股东损失的,比如公司本身有能力偿还债务却让股东偿还,这就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受损失的股东有权请求得利的公司返还取得的利益。所以,在这两种情况下,股东为公司承担债务后是可以向公司进行追偿的。 但如果股东是基于自身的过错,比如滥用股东权利,导致需要为公司承担债务,那么股东可能就无法追偿。例如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资金,导致公司资金短缺无法偿还债务,自己又不得不承担债务的情况。综上所述,股东为公司承担债务后,大多情况下是能够追偿的,但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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