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恶意逃避债务时能否将股东列为被告?


在公司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下,是有可能将股东列为被告的,但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我们要了解公司和股东在法律上的基本关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和责任能力。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有限责任制度”,它保障了股东的风险不会无限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然而,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律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股东存在以下行为,债权人可以将股东列为被告: 一是股东出资不实。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其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这种情况下,股东需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是股东抽逃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是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这主要表现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无法区分,公司的业务与股东的业务混同,公司的人员与股东的人员交叉任职等。当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时,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债权人要将股东列为被告,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股东存在上述滥用权利的行为。在实践中,证明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可能相对复杂,需要收集多方面的证据,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财务账目、业务合同等。 总之,公司恶意逃避债务时,债权人并非一定能将股东列为被告,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看股东是否存在滥用权利的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