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带病投保人是否可获得理赔?


在保险领域,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带病投保人能否获得理赔,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如实告知义务是什么。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这是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当投保人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后,是否能获得理赔要看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如实告知病情后,仍然同意承保,并且在合同中没有对该疾病或相关情况进行特别的免责约定,那么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时,投保人是可以获得理赔的。比如,投保人告知了自己患有轻度高血压,保险公司经过评估后正常承保了一份重疾险,之后投保人因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申请理赔,只要满足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就应当进行赔付。 然而,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如实告知后,对保险合同进行了特别约定,例如对该疾病进行除外承保,即对与该疾病相关的情况不承担保险责任,那么投保人就不能就该除外的疾病获得理赔。还是以高血压为例,保险公司可能会在合同中约定,因高血压引发的心血管疾病不予理赔。在这种情况下,若投保人因高血压导致的心血管疾病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是有理由拒绝的。 另外,如果投保人如实告知的疾病在保险合同的等待期内发作,通常也不能获得理赔。等待期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保险公司对某些保险责任不承担赔付责任。一般来说,重疾险、医疗险等险种都会设置等待期,目的是防止投保人带病投保骗取保险金。例如,一份重疾险的等待期是90天,投保人在投保后第30天被确诊为告知过的疾病发作,此时保险公司通常不会进行理赔。 综上所述,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带病投保人不一定能获得理赔,关键在于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是否符合理赔条件等因素。在投保时,投保人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理赔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