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伤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员工工伤伤害赔偿标准,也就是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指的是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首先是赔偿项目: 如果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若造成伤残,除上述项目外,还有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要是造成死亡,赔偿项目包含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比较特殊,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然后说说各项赔偿标准: 医疗费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若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伙食补助标准由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要求是住院期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交通食宿标准同样由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是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依据也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康复治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且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辅助器具标准为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护理方面,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1 - 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为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1 - 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60%。1 - 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5 - 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5 - 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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