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只签借款合同是否可以?


在民间借贷中,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可行的,但存在一定的情况和需要注意的要点。 首先,借款合同是借贷双方之间就借款事宜达成的协议,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当借贷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且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比如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那么这个借款合同就是有效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只签借款合同也存在一些潜在问题。一方面,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但不能完全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除了要有借款合同证明借贷关系,还需要有款项交付的证据。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款项交付的证据,仅仅凭借借款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可能会面临举证困难的情况。 另一方面,借款合同的内容是否完善也很重要。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应该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如果合同内容不明确,也容易引发纠纷。例如,对于借款利率,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所以,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在民间借贷中,除了签订借款合同外,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等有记录的方式交付借款,并保留好相关的转账凭证。同时,要确保借款合同的内容完整、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