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字的拆迁协议可以反悔吗?


在日常生活中,拆迁是很多人会遇到的事情,而签订拆迁协议则是拆迁过程中的关键环节。那么,已签字的拆迁协议究竟可不可以反悔呢?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拆迁协议的性质。拆迁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它是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关于拆迁补偿、安置等事项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拆迁协议通常以书面形式订立,一旦双方签字,就意味着对协议内容的认可,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已签字的拆迁协议是可以反悔的。 第一,协议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比如,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的计算方式存在误解,以为自己能获得较高的补偿,但实际按照协议计算的补偿远低于预期,且这种误解是由于拆迁方没有清晰说明或者故意误导导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协议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例如,拆迁方利用被拆迁人对拆迁政策和市场行情不了解,签订的拆迁协议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同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使被拆迁人遭受重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协议是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如果被拆迁人能够证明拆迁协议是在上述情况下签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但是,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被拆迁人仅仅因为事后觉得协议对自己不利而反悔,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因为法律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一旦协议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遵守。否则,随意反悔不仅会破坏合同的履行秩序,也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已签字的拆迁协议一般不能随意反悔,但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协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订拆迁协议前,被拆迁人应当仔细阅读协议条款,确保自己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