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与一裁终局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与一裁终局是劳动争议处理中的重要制度,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简单来说,就是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为了充分发挥劳动仲裁的专业性和高效性,快速解决劳动争议,减轻法院的诉讼压力。
而一裁终局是指仲裁庭对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作出裁决后,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得就该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仲裁裁决 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用人单位只有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和一裁终局制度旨在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应当了解这些制度的具体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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