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专票和普票是否都只能充当费用?


在回答小规模纳税人专票和普票是否都只能充当费用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小规模纳税人和发票类型的基本概念。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这里的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而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普票则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常是只能作为费用入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普票上的金额通常会全部计入成本或费用,因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比如,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办公用品取得普票,发票上的金额就可以作为办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相对复杂一些。虽然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专票并不只是充当费用。例如,当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其在小规模期间取得的专票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不过,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在转登记日前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综上所述,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普票一般只能充当费用,而专票在特定情形下并非只能充当费用,还可能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