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录音与电子邮件能否当做诉讼证据使用?
我最近遇到个纠纷,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手里有和对方的手机短信、通话录音还有电子邮件这些资料,不知道在打官司的时候能不能把它们当成证据提交给法院用,所以来问问这些能不能作为诉讼证据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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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手机短信、录音与电子邮件是可以当做诉讼证据使用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诉讼证据。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对于手机短信,它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要使手机短信能够作为有效的诉讼证据,需要保证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真实性方面,要确保短信是真实存在且未被篡改的。例如,可以通过运营商调取短信记录等方式来佐证。关联性是指短信内容要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合法性要求短信的获取方式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录音属于视听资料。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可以作为证据。在录音时,应当注意明确双方的身份、录制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保证录音内容清晰、完整。同时,录音的内容要与案件事实相关,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某个关键事实。
电子邮件同样属于电子数据。要使电子邮件具备证据效力,需要证明邮件的发送者和接收者的身份,以及邮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可以通过邮件服务器的记录、数字签名等方式 来增强电子邮件的证明力。并且,电子邮件的内容要与案件有紧密的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总之,手机短信、录音与电子邮件在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条件下,是可以当做诉讼证据使用的。但在实际诉讼中,法院会对这些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判断,以确定其证明力的大小。因此,在收集和使用这些证据时,一定要注意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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