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事务办能否证明事实婚姻关系?
我和对象没领结婚证,但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多年,周围人也都认为我们是夫妻。我想让社会事务办出个证明来证实我们的事实婚姻关系,不知道他们有没有这个权限,能不能给开这样的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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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不过,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有时间节点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至于社会事务办,它通常是负责一些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的机构,并没有权力证明事实婚姻关系。证明婚姻关系一般是由法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来进行的。婚姻登记机关通过依法进行结婚登记,来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颁发结婚证,这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证明。 对于所谓的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补办结婚登记,只是单纯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上婚姻关系的保护。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也不能按照婚姻关系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而是依据同居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所以,社会事务办不能证明事实婚姻关系,若想得到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还是要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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