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成为劳动争议仲裁的被申请人?
我和公司因为社保缴纳问题产生了纠纷,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有人说可以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列为被申请人,也有人说不行。我不太清楚到底能不能这么做,想了解在法律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到底能不能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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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被申请人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劳动争议仲裁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产生的纠纷。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征缴、待遇支付等具体业务的机构,其职责是执行国家的社会保险政策,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这里的争议主体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者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它是依据法律法规履行行政职责,与劳动者之间是基于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关系,而非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被申请人。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社会保险问题产生争议时,比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等。而如果是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例如对社保待遇核定结果有异议等,劳动者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途径来解决,而不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 综上所述,由于劳动争议仲裁主要针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者是行政服务关系,所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常不能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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