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可抵债”是否也适用破产程序?


在探讨公司“资可抵债”是否亦适用破产程序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破产程序的基本概念。破产程序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由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者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从这一法律条文来看,“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适用破产程序的重要条件。 通常情况下,人们会认为只有当公司资不抵债时才会适用破产程序。然而,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即使公司“资可抵债”,但如果出现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依然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例如,公司虽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这些资产大多是固定资产,难以在短期内变现用于偿还到期债务,导致无法按时清偿到期债务,这种情况就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列举了几种被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包括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等。也就是说,只要符合这些情形,即便公司资产在账面上能够覆盖债务,也可以适用破产程序。 此外,破产程序不仅包括破产清算,还包括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对于“资可抵债”但陷入经营困境的公司来说,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调整公司的经营策略、优化债务结构等,使公司有可能摆脱困境,实现重生。破产和解则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的减免、延期偿还等问题达成协议,从而避免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综上所述,公司“资可抵债”并不一定就不能适用破产程序。判断公司是否适用破产程序,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以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法定条件。如果公司符合这些条件,无论是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还是帮助公司摆脱困境的目的,都可以依法启动破产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