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我和配偶离婚时约定了债务的承担方式,但债权人还是找我要钱。我想知道我们离婚时对债务的约定能不能对抗债权人呢?我需不需要按照约定只承担自己那份债务,还是要对全部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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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离婚时,债务约定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首先,我们要明白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所负的债务。而个人债务则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说的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协议清偿,只是在夫妻内部有效。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因为债权人在与夫妻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是基于对夫妻整体的信任,而不是基于夫妻内部的债务约定。当债权人要求夫妻一方偿还债务时,该方不能以夫妻之间的债务约定为由拒绝偿还。不过,如果一方在偿还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向另一方追偿。例如,夫妻离婚时约定债务由男方承担60%,女方承担40%,但债权人找女方要求偿还全部债务,女方偿还后,就可以向男方追偿自己多还的那部分。所以,夫妻离婚时的债务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但在夫妻内部是有效的,可以作为追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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