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能运用合同编规定吗
我和另一半打算签个夫妻忠诚协议,里面涉及一些财产分配的内容。就想弄明白,这种夫妻忠诚协议在法律上,能不能运用合同编的规定呀?要是能运用,具体怎么个运用法呢?要是不能,又是为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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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能否运用合同编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这说明,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特定情况下可以参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处理,通常参照的范围仅限于财产性协议。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而言,如果协议内容纯粹是关于身份关系性质,比如只是强调夫妻之间要保持忠贞以维持婚姻关系,虽以合同形式存在,但没有合同债权发生的根据,其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发生,不属于合同之债,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不宜为合同编所调整。因为身份关系不仅涉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私益,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伦理道德范畴,具有浓厚伦理色彩,其所具有的浓重伦理色彩决定了身份关系协议中必然有不适宜为合同编所调整的内容。 然而,如果夫妻忠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配、赔偿等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参照《民法典》中合同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裁决。例如,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中约定,若一方出轨则在离婚时少分财产或者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赔偿,这类财产性约定有可能参照合同编规定来处理。但前提是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相关概念: 无名合同:是指《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 公序良俗: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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