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夫妻单方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

我配偶因意外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想给Ta指定个监护人来照顾日常生活。但不知道我单方面有没有权力做这个指定,我不太懂法律,也不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就想问问夫妻单方可不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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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夫妻单方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比如因精神疾病、智力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认识自己行为后果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本身就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此时,如果没有其他争议,另一方作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并不存在单方面指定其他监护人的问题。但如果存在监护争议,比如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等)对监护权有异议,认为夫妻另一方不适合担任监护人时,就不能由夫妻单方来指定监护人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所以,夫妻单方通常不能随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在没有争议时按法定顺序履行监护职责,有争议时要通过法定程序由相关部门或法院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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