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离婚分割股权时,其配偶能否取得股东资格?


在股东离婚分割股权的情况下,其配偶是否能取得股东资格,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股权和股东资格的概念。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而股东资格则是指成为公司股东所应具备的身份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股东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股权,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中一部分权益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配偶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点。如果要将股东的配偶变更为公司股东,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具体情形如下: 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具有资合性,股权的流通性较强。如果股东持有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一般情况下,配偶在离婚分割时可以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股份,从而成为公司股东。不过,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配偶是否能取得股东资格。这些因素包括公司的性质、其他股东的意愿、公司章程的规定等。例如,如果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的配偶在离婚时不能直接取得股东资格,那么法院会尊重公司章程的约定。同时,如果其他股东有证据证明配偶不适合成为公司股东,比如其缺乏相关的经营管理能力等,法院也会慎重考虑。 总之,股东离婚分割股权时,其配偶能否取得股东资格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