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单方放弃继承的效力如何?


在探讨夫或妻单方放弃继承的效力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而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对于夫或妻单方放弃继承的效力问题,关键在于判断该行为是否会侵害到配偶的合法权益。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这意味着在通常情况下,继承所得的财产是有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然而,对于放弃继承这一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在夫或妻单方放弃继承的情形中,如果不存在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一般认为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因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享有的是一种期待权,是否接受继承是继承人的权利。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法院通常会尊重继承人对继承权利的处分。只要放弃继承的行为是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没有损害到债权人等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那么该放弃继承的行为是有效的。 例如,甲和乙是夫妻,甲的父母去世后留有遗产。甲单方面决定放弃继承,乙认为甲的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放弃继承并非是为了逃避债务等法定义务,且是其真实意愿,那么甲的放弃继承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因为继承权利是甲个人的权利,他有权决定是否接受。 对于另一方配偶来说,如果认为单方放弃继承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沟通来解决。若协商不成,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能证明放弃继承的行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总之,夫或妻单方放弃继承的效力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