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可以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吗?
我在一个国家机关工作,最近单位说要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我不太清楚国家机关这么做合不合法。想了解下,国家机关到底有没有权力开展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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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是否可以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需要分情况来看。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是指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的集资合作建房。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对于国家机关而言,如果符合相应条件和经过法定程序批准,是可以进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不过,其供应对象也有严格限制,根据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供应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如果国家机关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集资合作建房,或者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集资合作建房,那就属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所以,国家机关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需要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进行,确保程序合法、对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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