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否符合逮捕条件?
监视居住和逮捕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它们的适用是有不同条件的,监视居住并不完全等同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在某些情况下,被监视居住的人是符合逮捕条件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存在一部分被监视居住的人是本身符合逮捕条件,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而采取监视居住这种相对较为宽松的强制措施。
其次,逮捕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它的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有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所以,也有一部分被监视居住的人是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他们是因为符合监视居住自身独有的一些条件而被采取该措施。
综上所述,监视居住和逮捕条件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但不能简单地认为监视居住就一定符合逮捕条件,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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