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时次债务人能否行使抵销抗辩权?
我是次债务人,现在债权人对我提起了代位权之诉。我和债务人之间存在一些债务关系,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行使抵销抗辩权来对抗债权人的诉求呢?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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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时,次债务人是可以行使抵销抗辩权的。下面我们详细来解释。首先,代位权之诉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本来是债务人找次债务人要钱,但是债务人不积极去要,债权人就可以自己去法院起诉次债务人要钱。而抵销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比如甲欠乙 10 万,乙也欠甲 5 万,那么乙就可以提出抵销 5 万的抗辩,只还甲 5 万。从法律依据来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在代位权诉讼中,虽然不是典型的债权转让,但其实质是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类似于债权在一定程度上的移转。所以当次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符合抵销条件的债权时,次债务人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债权人行使抵销抗辩权。不过,次债务人行使抵销抗辩权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已经到期;二是该债权与债权人代位主张的债权之间要存在可以抵销的关联性,比如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可抵销情形。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次债务人的抵销抗辩权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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