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防利益罪的主体只能是现役军人吗?
我想了解一下,危害国防利益罪的主体认定方面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危害国防利益罪的主体是不是只能是现役军人,还是有其他主体也可能构成该罪呢?我希望能得到这方面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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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防利益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它并不是指某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而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关于危害国防利益罪的主体,并不只能是现役军人。在法律中,危害国防利益罪的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和单位。从自然人角度来看,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现役军人,甚至还可能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这是因为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方式多样,不同身份的人都有可能实施相关危害行为。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七章规定了危害国防利益罪。其中部分罪名的主体没有特别限制,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例如,《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该罪并不要求犯罪主体必须是现役军人,普通公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就构成此罪。再比如第三百七十条规定的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其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这里的单位就不涉及现役军人身份的问题,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都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所以,危害国防利益罪的主体具有多样性,现役军人只是其中一部分可能的主体,不能简单地认为危害国防利益罪的主体只能是现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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