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人格否认适用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律人格否认,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情形下,不承认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让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制度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利益。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律人格否认适用的一般情形通常有以下几种。首先是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比如股东将公司的资金随意转到自己个人账户,或者用公司的钱支付个人的消费等,导致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无法区分。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会适用公司法律人格否认,让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责。因为公司的财产应该是独立的,如果和股东财产混同,公司就无法以自己独立的财产去承担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是股东与公司业务混同。这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公司的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都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例如,股东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实际业务由股东个人操作,收益也归股东个人,而公司却要承担可能的债务风险。在这种业务混同的情况下,公司实际上丧失了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也可能会被否认其法律人格。 再者是股东过度控制公司。股东对公司进行了过度的控制,使公司完全丧失了独立性,成为股东的工具。比如股东完全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不再按照正常的经营规则运作,而是按照股东的个人意志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股东也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