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起诉破产重整公司的股东?


在探讨能否起诉破产重整公司股东这个问题时,需要分不同情形来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这意味着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呢,通常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有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一般的情形下,如果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通常应向公司主张债权,而不能直接起诉股东。因为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应该先用公司的财产来偿还债务。但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负责。例如,若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股东没有按照规定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把出资抽走了,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起诉股东,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公司的债务。 另外,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导致公司没有足够的财产来偿还债务,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起诉股东,要求股东和公司一起承担债务。 所以,能否起诉破产重整公司的股东,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看股东是否存在上述应当对公司债务负责的情形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