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是黑龙江的,现在在沈阳打工,能在沈阳起诉离婚吗?
我户口在黑龙江,但一直在沈阳打工。我想和另一半离婚,对方也知道这事,没反对。就是不清楚我能不能直接在沈阳起诉离婚,还是得回黑龙江?想了解下法律上对这种情况是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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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涉及到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离婚诉讼管辖主要是指在哪个地方的法院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也就是被告户口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要到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您这种情况,如果您作为原告,而被告的户口在黑龙江,但被告在沈阳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沈阳并非其就医的地方,那么沈阳就属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您可以在沈阳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反之,如果被告不在沈阳居住或者在沈阳居住不满一年,那您通常需要到黑龙江,也就是被告户口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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