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跑了是否可以起诉担保人?


在借款人跑了的情况下,债权人通常是可以起诉担保人的,但具体还需要根据担保的类型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担保的两种主要类型,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只有在经过法院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了一般保证的相关内容,第六百八十八条则对连带责任保证进行了规定。 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需要先通过法律途径向借款人追讨债务,在借款人确实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则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所以,当借款人跑了,债权人在准备起诉担保人时,要先明确担保的类型。如果有书面的保证合同,查看合同中对于保证方式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一般按照一般保证处理。同时,债权人还需要注意担保期间的问题。如果超过了担保期间,担保人可能会免除担保责任。担保期间是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应当在有效的担保期间内主张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