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是福建的能在吉安起诉吗
我有个欠款纠纷,欠款人户籍在福建。我在吉安生活,觉得在吉安起诉比较方便。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直接在吉安起诉这个福建的欠款人呢?主要想了解从法律规定角度,具备什么条件我才能在吉安起诉 。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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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欠款人是福建的,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可以在吉安起诉。
首先要明白“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这两个概念。住所地通俗讲就是户口本上登记的地址;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如果这个福建欠款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在吉安,那么可以在吉安起诉。
另外,如果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吉安的法院管辖,那么同样能在吉安起诉。这是因为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管辖,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行。
总之,要判断能否在吉安起诉福建的欠款人,关键就看是否满足欠款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吉安,或者双方有在吉安管辖的约定这些条件。
相关概念:
住所地:户口本登记地址。
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就医地除外)。
约定管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某个法院来管辖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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