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递交诉状后,开庭还可以补充材料吗?

我已经向法院递交了诉状,但是后来又找到了一些对我这个案子很重要的新证据和材料。我不知道在开庭的时候还能不能把这些新的材料提交给法院,会不会不被接受呢?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展开 view-more
  • #举证期限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程序中,递交诉状后开庭时通常是可以补充材料的,但这存在一定的条件和限制。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补充材料”,它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交除了最初诉状里所包含内容之外的新证据、新的说明文件等,用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观点。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这意味着当事人是有提供证据的责任的,并且法院会根据情况确定举证期限。 一般情况下,如果在开庭时要补充材料,得看是否超过了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要是在举证期限内,那补充材料是比较正常的操作,通常法院会接受。但要是超过了举证期限,就需要向法院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要是理由正当,比如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没能及时获取证据等,法院可能会采纳这些补充材料。如果理由不成立,法院可能不会接受这些材料,或者即便接受了,也可能会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等处罚。 此外,即使过了举证期限,要是补充的材料属于新发现的证据,比如之前确实无法获取,现在才找到的关键证据,那么法院也有可能会考虑接受。所以,在递交诉状后开庭时补充材料并非完全不可以,但要遵循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要求。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