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
我不太理解‘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这个概念。之前我遇到一些事,感觉自己权利可能被侵犯了,但不确定从哪天开始算权利受侵害。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个时间点是怎么界定的,有没有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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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是法律里一个很重要的时间节点,它和很多法律程序的启动、权利的行使密切相关。通俗来讲,“知道”就是你明明白白地清楚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比如,有人直接把你的东西弄坏了,你亲眼看到了这个过程,那你看到的这个时间点就是知道权利受侵害的时间。 而“应当知道”呢,就是虽然你可能没有直接察觉到权利被侵害,但按照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生活经验,你是应该能发现的。举个例子,你买了一台电视机,用了一段时间后发现是三无产品,但其实从你购买时电视机的一些明显瑕疵就能判断出来,那么购买电视机的那天就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 在法律规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就表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是计算诉讼时效的起始点。 确定这个时间点非常重要,因为一旦过了诉讼时效,虽然你依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如果对方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你可能就会丧失胜诉权。所以,准确判断“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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