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做什么呢?
我收到了一个行政行为通知,但不太确定从知道这个行政行为开始,我有哪些权利和时间限制。我想了解一下,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我能做些什么,比如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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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起算点,它主要涉及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时效问题。 先来说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这里的“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就是从你明确了解到行政机关对你作出了某个具体的行政行为那一刻开始计算时间。比如说,行政机关给你送达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从你收到这份决定书的日期起,就开始计算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了。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再看看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应当知道”,是指虽然行政机关可能没有直接通知到你,但按照常理和一般情况,你应该能够了解到行政行为的存在。例如,行政机关在政府公告栏发布了涉及你权益的行政决定,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你就被视为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如果是经过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的,要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你要特别留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时效规定,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相应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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